1 、户外广告发布单位申请户外广告发布登记,应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 1 )《户外广告登记申请表》。
( 2 )户外广告发布单位和广告主的营业执照或者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经营资格证明文件。
( 3 )发布户外广告的场地或者设施的使用权证明。包括场地或设施的产权证明、使用协议等。
( 4 )户外广告样件。
( 5 )法律、法规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受委托发布户外广告的,应当提交与委托方签订的发布户外广告的委托合同、委托方营业执照或者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经营资格证明文件。
广告形式、场所、设施等用于户外广告发布,按照国家或者地方政府规定需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发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审批的广告,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2 、需要改变户外广告发布期限、形式、数量、规格或者内容的,户外广告发布单位应当向原登记机关提交下列申请材料申请变更登记:
( 1 )《户外广告变更登记申请表》;
( 2 )原《户外广告登记证》;
( 3 )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与变更事项相关的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