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刷品广告登记办理程序

  印刷品广告的登记,由印刷品广告发布地省辖市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其授权的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连续发布的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须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
  广告主或委托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发布非固定形式的印刷品广告,应当向广告发布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填写《印刷品广告发布申请表》,并提交有关文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在证明文件齐备后7日内作出决定。经审查,符合规定的,对广告主核发《印刷品广告发布登记证》;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核发《临时性广告经营许可证》。
  印刷品广告,应当向广告经营者所在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并填写《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申请登记表》,并提交有关文件。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申请人的资质条件及其建立广告管理制度和遵守广告管理法规情况进行初步审查后,签署审查意见,将有关申报材料转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后,对符合条件的,核发《临时性广告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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