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的有关规定,受理以下案件的申请:
(一)当事人对商标局驳回商标注册申请不服的复审;
(二)当事人对商标局异议裁定不服的复审;
(三)当事人对商标局驳回注册商标转让申请不服的复审;
(四)当事人对商标局驳回注册商标续展申请不服的复审;
(五)当事人对商标局撤销注册商标不服的复审;
(六)当事人对商标局撤销注册不当商标不服的复审;
(七)在先商标权力人对注册商标提出争议申请;
(八)任何单位或个人对认为注册不当商标提出撤销的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