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认为注册不当商标提出撤销申请


  法律依据:《商标法》第二十七条、《细则》第二十五条。

  申请人资格:任何单位或个人。

  申请时限:1998年1月13日以后,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

  申请书件:

  1、提交《撤销注册不当商标申请书》两份,载明理由;

  2、有关证据材料。

  评审规费:(同驳回复审)

  其它要求:

  1、商标评审委员会将《撤销注册不当商标申请书》副本寄送被申请人。限期答辩;

  2、被申请人拒绝答辩或延时限答辩,不影响商标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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