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商标法》第二十七条、《细则》第二十五条。 申请人资格:任何单位或个人。 申请时限:1998年1月13日以后,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 申请书件: 1、提交《撤销注册不当商标申请书》两份,载明理由; 2、有关证据材料。 评审规费:(同驳回复审) 其它要求: 1、商标评审委员会将《撤销注册不当商标申请书》副本寄送被申请人。限期答辩; 2、被申请人拒绝答辩或延时限答辩,不影响商标裁定。
法律依据:《商标法》第二十七条、《细则》第二十五条。
申请人资格:任何单位或个人。
申请时限:1998年1月13日以后,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
申请书件:
1、提交《撤销注册不当商标申请书》两份,载明理由;
2、有关证据材料。
评审规费:(同驳回复审)
其它要求:
1、商标评审委员会将《撤销注册不当商标申请书》副本寄送被申请人。限期答辩;
2、被申请人拒绝答辩或延时限答辩,不影响商标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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