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商标局异议裁定不服的复审


  法律依据:《商标法》第十九条。

  申请人资格:必须是原商标异议案件的异议人或被异议人。

  申请时限:从接到商标异议裁定之日十五天内申请复审。(延期请求同驳回复审)

  申请书件:

  1、《商标异议复审申请书》一式两份,载明复审理由;

  2、提交商标局《商标异议载定书》原件及商标局寄送该裁定书的信封;

  3、新的事实和理由。

  评审规费:(同驳回复审)

  其它要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将《商标异议复审申请书》副本寄送另一方当事人,限三日内答辩,超期限答辩或拒绝答辩不影响案件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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