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局收到商标注册申请书件后,经审查,商标申请手续基本齐备或申请书基本符合规定,但需要进一步修正和完善的,根据《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的规定 ,商标局将通知代理人或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并在收到补正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内补正并连同该通知一并交回商标局,限期内补正并交回商标局的保留申请日期、申请号;未作补正或者超过期限补正的,申请日期、申请号不予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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