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商标法》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资格:必须是经商标局驳回的原商标注册申请人。
申请时限:从接到商标局驳回通知书之日起十五天内申请复审;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它正当理由迟延 ,可以在期满前申请延期三十天。(以下各类案请求同驳回复审)
申请书件:
1、被商标局驳回的《商标注册申请书》原件;
2、《商标核驳通知书》原件;
3、原申请商标图样十份;
4、《驳回商标复审申请书》及复审理由;
5、商标局寄送核驳通知书的信封;
6、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和实物证据。
评审规费:1500元,若申请延期再增加500元延期费。(以下各类案件规费及延期费同驳回复审)
其它要求:提交原《商标注册申请书》的商标,商品/ 服务及所填写的其它内容不能作任何改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