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工商所是惠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派出机构,负责对辖区内企业,个体工商户、市场进行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为确保执法行为的公开、公平、公正、规范,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根据《惠州市工商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特制定本制度:

  一、执法行为内容及期限公示

  (一)办理辖区内所管辖的个体户注册登记的初审。 凡证件齐全、手续完备的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指工作日下同)审查完毕,办完有关手续。

  (二)办理辖区内所管辖的个体工商户及辖区内所管辖的新开办个体工商户住所认定手续。 凡证件齐全、手续完备、事实清楚的,自受理之日起3日办理完毕。

  (三)负责对辖区内的企业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四)负责对辖区单位使用商标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对假昌或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

  (五)负责对辖区内乱张贴广告、乱发送印刷广告的查处。

  (六)办理辖区内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换照、验照的审查工作。凡证件齐全、手续完备的。自受理之日起7日内审查完毕,办完有关手续。

  (七)办理辖负责对辖区内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收取个体管理费。

  (八) 办理辖区内各类市场内个体临时营业执照,经营者胸牌等审核、发照手续,办理停业存照手续。 凡手续完备、证件齐全、符合法定条件的,自受理之日起7日内办理完毕。

  (九) 负责对辖区内市场的主办单位及市场内经营户活动监督管理。收取市场管理费。

  (十) 负责维护辖区内市场、街面秩序,取缔无照经营和其它非法经营活动。

  (十一) 工商所行政人员执法检查时,应两人以上,按规定着装,佩戴胸章,挂检查证执行公务。对辖区个体工商户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十二) 在依法实施处罚中,对违章违法嫌疑物品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时,须在7日内依法做出处理,

  (十三) 消费者在辖区内购物,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与经营者发生交易纠纷时,工商所接待其申诉,应在5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答复。

  (十四) 消费者在辖区内集贸市场内买到注水、病害、变质肉禽或掺杂使假的干调品和干菜类商品、腐烂变质的水产品、果品、食品及缺斤少两的商品时,经工商所受理后,依法即时解决。

  (十五) 工商所应公开办事程序,并积极予以办理,为外来办事人员提供政策、法规咨询,让办事者满意。

  二、违示责任追究公示

  对上述公示,实行违示责任追究制。工商所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按有关规定追究其违示责任:

  (一) 凡手续完备、证件齐全、符合法定条件而未予受理或未按时办理初审手续的;

  (二) 对辖区内私营企业、个体工商主户未按规定时限和质量要求办理验照、换照审查的;

  (三) 对辖区内各类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商标、广告监督管理未按本公示制度规定执行的;

  (四) 对辖区内市场管理费和个体工商户管理费未按规定收取的;

  (五) 对辖区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及消费者合法权益应予以保护而未保护的;

  (六) 对辖区内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违章违法行为应处罚而未处罚的;

  (七) 工商所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未按本公示制度规定执行的。

  三、监督举报电话公示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工商所执法人员的违示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

  惠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举报电话:2237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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