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合同监督管理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经济合同管理科是惠州市工商局经济合同监督管理行政执法实施部门。为确保执法行为的公正、公平、公开、规范,保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接受社会监督,根据《惠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特别定本制度。

  一、行政执法行为内容及期限公示

  (一)负责在本市辖区内签订或履行的经济合同的监督检查,办理在本市辖区内各类经济合同的签证。合同当事人所提供的材料齐全、真实有效、符合要求的,自受理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签证完毕。
  

  (二)办理除航空器、船舶、车辆以外且财产所在地在本市的下列财产的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1)企业的设备;(2)企业的原辅材料;(3)企业的产品或者商品;(4)企业其他可以依法抵押的动产。当事人申请材料齐备,符合登记条件的自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依法查处利用合同进行的违法行为:
  1、对利用经济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利益的违法行为且违法行为发生地在本市的,依法进行查处。
  2、执法人员进行检查时,应按规定着装,不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查封、扣压或先行登记保存有关物证,应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3、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4、行政处罚应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遵守法定的程序,以事实为依据,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

  二、需要提交的文件和证件

  (一)申请办理合同签证需下列材料
  1、经济合同正本、副本(3份);
  2、双方营业执照或副本;
  3、签订经济合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资格证明书;
  4、办理合同签证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5、根据经济合同种类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二)申请办理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需要提供下列材料
  1、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申请书;
  2、主合同和抵押合同;
  3、抵押物清单;
  4、双方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5、双方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
  6、双方办理抵押物登记授权委托书;
  7、双方代理人居民身份证明;
  8、抵押物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9、抵押物存放状况资料;
  10、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违示责任公示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按《惠州市工商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的有关规定追究其违示责任:
  (一)办理合同签证或动产抵押物登记,对符合提交的不予办理或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的;
  (二)对不符合条件,违反规定给予合同签证或给予抵押物登记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或没有法定依据进行行政处罚或擅自改变处罚种类、额度的。

  四、监督举报电话公示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合同科执法人员的违反行为监督举报

  惠州市工商局经济合同监督科电话:2232761
  惠州市工商局举报电话:2237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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