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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检查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经济检查科是惠州市工商局保护公平竞争秩序、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查处经济违法案件的行政实施部门。为确保执法行为的公开、公平、公正、规范,保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接受社会监督,根据《惠州市工商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特制定本制度: 一、行政执法行为内容及期限公示 查处经济违法行为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 (二)调查:局长批准立案后,指定2名以上办案人员对违法行为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收集有关证据,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必要时可以进行检查。
(三)期限:案件的结案日期以结案报告的日期为准。办案期限自批准立案之日起计算,一般案件一个月内结案;复杂案件二个月结案;重大疑难案件三个月结案。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结案的,必须经主管局长签署批准意见后,方可延长结案时间。 (四)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五)送达: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生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7日内按以下规定送达: 二、行政强制措施公示 在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在证据可能丢失或者以后难以取证的情况下,可以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扣留、封存等行政强制措施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实施。采取或者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经局长批准。行政强制措施复议期间,不停止强制措施的执行。 (一) 先行登记保存有关证据,应当加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先行登记保存封条,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损毁销毁,不得转移证据。 (二) 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处理。 (三) 扣留当事人托运的物品应填写扣留通知书,通知有关运输部门协助办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四) 对当事人交代的家存或者寄存的违法物品,需要查扣的,责令当事人取出,当事人拒绝取出的,应当会同当地有关部门将其取出,并办理扣留手续。 (五) 对于扣留的财物应当妥善保管,严禁动用、调换或者损毁。对容易腐烂、变质的物品,在征提当事人的同意后,可以先行处理。 (六) 必须对当事人的人身进行检查时,应依法提请公安机关执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配合。 (七) 采取责令暂停销售、不得转移、隐匿、销毁有关财物强制措施,应当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名义,并以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由当事人执行。 (八) 抽样取证,应当有当事人在场,并开具物品清单,由办案人员和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三、违示责任公示 办案人员执行公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其违示责任。 (一) 查处经济违法违章行为超越管辖、越权行政;不该作为而作为。造成示良影响。 (二) 违反执法程序,应予作为而不作为的。 (三) 在行政处罚中乱用自由裁量权造成显失公正的。 (四) 无故超越办案期限的。 (五) 违反程序擅自行使强制措施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 执行公务时衣着不整、态度粗暴,有损工商形象的。 (七)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已有的。 四、监督举报电话公示 惠州市工商局经济检查科电话: 22253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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