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登记管理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企业登记管理科是惠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登记管理的行政执法实施部门.为确保执法行为的公正、公平、公开、规范,保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接受社会监督,根据《惠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特别定本制度。

  一、行政执法行为内容及期限

  依照法律办理经营场所在惠州市区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使用惠州市名称的非公司企业的开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手续完备、证件齐全、符合条件的,按公示期限办理登记手续。

  (一)企业名称预先登记,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办理完毕。

  (二)各类企业开业登记,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办理完毕。

  (三)各类企业的变更登记,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办理完毕。

  (四)各类企业的注销登记,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办理完毕。

  (五)办理辖区企业迁业审核手续,从受理之日起3日内办理完毕。

  (六)办理《展销会许可证》从受理之日起5日内办理完毕。

  (七)各类企业的年检。每年1月1日至4月30日对上年12月31日前登记注册的企业进行年检,收到企业提交的符合年检规定的文件证件后,10日内作出通过或不予通过年检的决定。

  (八)各类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新开办企业领取执照后三个月内进行回访,对回访时尚未开业或存在问题的企业满6个月进行复查。

  (九)依法查处违法违章案件。执法人员应按规定着装,持检查证执行公务。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之前,要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二、企业设立需要提交的文件和证件

  (一)有限责任公司需提交的文件、证件;
    1 公司董事长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2 其他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 公司章程;
    4 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5 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6 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  聘用的证明;
    7 公司法定代表人文件和身份证明;
    8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9 公司依据证明;
    10 法律、法规规定须经前置审批的有关批文或许可证。

  (二)分支机构需提交的文件、证件: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分支机构的登记申请书;
    2、公司章程以及由公司登记机关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
  件;
    3、营业场所使用证明(房产证复印件);
    4、分公司负责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5、公司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三)设立非公司企业法人需提交的文件、证件:
    1、主办单位向登记主管机关提交书面申请;
    2、组建单位的资格证明(复印件);
    3、企业法人组织章程;
    4、资金信用证明的验资报告;
    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包括“企业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及任职证明”;
    6、住所和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四)设立非法人企业营业登记提交的文件、证件:
    1、主办单位填写企业申请营业登记注册书;
    2、主办单位申请报告;
    3、主办单位出具资金证明;
    4、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5、主办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变更企业法人名称、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企业类型(经济性质)、经营范围、注册资本(注册资金)、隶属关系、出资人股东以及增设或者撤销分支机构需提交文件、证件:
    1、《变更登记注册书》、《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2、其他有关的文件、证件。

  (六)申请注销登记需提交的文件、证件:
    1、《企业申请注销登记注册书》、《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
    2、清理债权债务完结证件;
    3、其他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七)年检需提交的材料:
    1、营业执照正、副本;
    2、年检报告书;
    3、企业法人年度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4、其他应提交的材料。

  (八)办理《展销会许可证》应提交的文件:
    1、举办生活用品展销会登记表;
    2、举办者申请书及资格证明;
    3、租赁场馆协议及展销会布展图;
    4、保护消费者权益责任书;
    5、展销会管理措施;
    6、参展单位名称;
    7、其他文件、证件。

  三、违示责任公示

  (一)不符合法定条件予以受理、核准、核发营业执照的;
  (二)符合法定条件、证件齐全有效,不予受理、核准、核发营业执照的;
  (三)符合法定条件、证件齐全有效、超越公示期限核发营业执照的;
  (四)对经济违法行为应予以查处而未查处,处理不当或违反法律程度造成错案的;
  (五)接待受理人员态度生硬、语言冷漠,故意刁难、推脱、造成不良后果的;
  (六)超越职权行使登记注册职能的。

  四、监督举报电话公示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工商行政管理人员的违示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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