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管理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市场科是惠州市工商局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实施部门,为确保执法行为的公开、公正、公平、规范,保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接受社会监督,根据《惠州市工商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特制定本制度。

  一、行政执法行为内容及期限公示

  (一)办理消费品市场、生产资料、生产要素市场开业、变更、注销登记。
    1、市场的开业登记。
  市场主办单位申请开办各类市场,凡手续完备,证件齐全,应在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
    2、市场的变更和注销登记
  各类市场变更注销登记项目,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办理完毕。

  (二)办理市场内经营者的胸卡。手续齐备、材料齐全的在7日内办理完毕。
  (三)受理市场内消费者申诉,在7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四)对全市市场检查、考核、评比

  市场科对市场实行日常抽查、季度检查、半年初评、全年总评,对各市场进行检查评比,并将检查结果在10日内反馈给各市场主办单位。对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五)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时,必须两人以上,按规定着装,佩戴胸卡。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之前,需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二、需要提交的文件和证件

  凡具备开办市场条件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经济作者,都可申请市场登记手续。办理市场登记证需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1、开办市场的申请书或使用证明;
  2、土地、房屋所有权或使用报告;
  3、当地县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批准开办市场的文件;
  4、市场负责人的任命及身份证明;
  5、标明市场方位和设施分布的平面图;
  6、联合开办市场的联办协议书;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和证明材料。

  三、违示责任公示

  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按有关规定追究其违示责任:
  (一)凡办理市场登记,手续完备、证件齐全,符合条件应受理而未受理的;
  (二)未按规定程序或超过公示期限核发证照的;
  (三)对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应予保护而未予以保护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查处市场的违法违章行为不力或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在办案时,违反办案程序和有关规定造成错案的;
  (六)在执行公务时,未按规定着装或违反有关纪律的。

  四、监督举报电话公示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工商行政管理执法人员的违示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

  惠州市工商局举报电话:2237436
  惠州市工商局市场科电话:22327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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