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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企业登记管理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惠州市工商局外资科受国家工商局的委托,对在惠州市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和“三来一补”企业的登记注册和实施监督管理。为确保执法行为的公正、公平、公开、规范,保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接受社会监督,根据《惠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特别定本制度。
一、行政执法行为内容及期限公示:
(一)外商投资企业应收到批准证书后一个月内,备齐一个证件、文件到工商局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登记主管机关审批登记注册的程序是受理、审查、核准、发展、公告。登记主管机关在收到申请开业、变更、注销登记的单位提交的一个文件、证件齐备后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登记或不予核准登记的决定。
(二)申请外商投资企业法人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2、县(市、区)初审意见表(市属企业除外);
3、由董事长、副董事长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申请书(在工商局领取);
4、合同、章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和批准证书 ;
5、投资者合法开业证明;
6、投资者的资信证明;
7、董事会名单以及董事会成员、总经理、副总经理委派(任职)文件和上述人员的身份证明;
8、法定代表人登记表(在工商局领取);
9、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三)外商投资企业申请设立分支机构或办事机构应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1、企业名称预先惠州通知书;
2、隶属企业董事长签署的登记申请书(在工商局领取);
3、原审批机关批准的文件和原登记主管机关的通知函(外地企业);
4、隶属企业董事会的决议;
5、隶属企业的执照副本(外地企业必须提交加盖原登记机关印章的执照复印件);
6、负责人任职文件及身份身份证;
7、志地使用有效证明;
8、验资报告;
9、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四)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事项应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1、董事长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在工商局领取);
2、董事会的决议;
3、原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变更正副董事长、正副总经理除外)。
4、营业执照正副本;
外商投资企业变更住所,还应提交住所使用证明;变更注册资本、涉及改变原合同的,还应提交补充协议;变更企业类别的,还应提交修改合同,章程的补充协议;变更董事长、副董事长,还应提交委派方的证明和正副董事长的身份证;转让注册资本的,还应提交转让合同和修改原合同、章程的补充协议,以及受让方的合法开业证明和资信证明。涉及其它变更的,还应提交有关部门的文件。
(五)申请“三来一补”企业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2、对外来料加工装配企业申请登记表;
3、协议书及批准文件;
4、申请企业的佥开业证明;
5、申请企业的资信证明;
6、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
7、场地使用证明;
8、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六)申请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1、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申请表;
2、由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申请书;
3、批准文件;
4、申请企业的合法开业证明;
5、申请企业的资信证明;
6、代表机构人员的授权书,简历及身份证明;
7、场地使用证明;
8、其他有关文件;
(七)申办外资企业年检应提交以下材料:
1、年检报告书;
2、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3、营业执照正副本;
4、验资报告;
二、实施监督管理的范围与职责
对设立在惠州市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地区)企业驻惠代表机构和“三来一补”企业进行监督管理。
对新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企驻惠代表机构,在发证后30日内进行回访,并将回访情况记录在案;负责对外企及代表机构的来信来访和群众举报的调查处理工作。
三、监督人员职权与行政执法
1、监管人员有以下职权:
对辖区内外商投资企业及代表机构和“三来一补”企业有监督检查权;对上述企业有违法违章行为的有调查、询问当事人和取证权;在违法案件的查处过程中,发现有重大案情,经报市局主管局长批准后,有依法扣留、封存物品暂停支付权;对违法违章行为,有作出行政处罚的权力。
2、行政执法应遵守以下规定:
外出检查或办案,必须两人以上,检查时必须出示由国家局统一制发的检查证件,表明身份,凡符合工商行政管理有关行政处罚的违法违章行为,都应立案查处,并填写立(销)案报告表,报市局主管局长审批;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四、违示责任公示
行政人员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地区)企业驻惠代表机构和“三来一补”企业监督管理工作中,违反以上规定权限,超越监督范围或不履行以上职责的,任何企业与个人都有权对其进行监督举报。
五、监督举报电话公示
惠州市工商局外资科电话:2234503
惠州市工商局举报电话:2237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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