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下可申请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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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其他原因,使将来生效的法律文书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照职权作出 消费者为了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在下列几种情况下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1.当事人一方为了逃避法律可能对自己的财产、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进行挥霍、转移、变卖、隐藏等; 2.与即将提出起诉,或已起诉的案子有关的鲜活品、季节性产品等,如不及时保全就可能会变质、腐烂的; 3.当事人一方是外国人,可能离开我国,我国一方当事人将遭受很大损失等。消费者如在申请诉前保全时还应符合以下要求:一是情况紧急、来不及起诉;二是申请 申请财产保全主要是在即将起诉的或已起诉的给付之诉后,生效的法院文书恐难以执行,即俗称的“要钱没有,要命有一条”的情况出现,所以消费者要及时提出财 只有下列案子可裁定先予执行: 1.追索医疗费、抚恤费以及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的案件; 2.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 3.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其他案件。 1.提出诉讼必须具有给付内容的; 2.双方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一方当事人不及时履行义务,另一方当事人的权利就无法保障; 3.一方当事人确实存在的急需,在作出判决、裁定、调解书后,已无法解决的; 4.要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确有履行义务的能力,即存在先予执行的可能性。如 如申请人败诉,还要赔偿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所遭受的损失。 |